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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中国大案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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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书籍名:《解密中国大案2006》    作者:丁一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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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胡楚寿认为这500万元是“烫手山芋”,他还是收下了,并让儿子胡刚用此款注册成立了北京日通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即将退休的胡楚寿就这么落马了。

            很快,第一个卷入农发行腐败窝案的胡楚寿,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检方指控,60岁的胡楚寿涉嫌受贿600多万元。胡楚寿承认了检方指控的事实。

            检方指控胡楚寿涉嫌收受共600多万元贿赂:

            胡楚寿通过儿子胡刚收受美禾公司总经理蔡国安500万元贿赂。

            胡楚寿收受当时尚未升任副行长职务的于大路30万元贿赂。

            胡楚寿收受两家深圳企业共90万元港币的贿赂。

            胡楚寿收受农发行大连分行程某贿赂10万元。

            检方同时表示,胡楚寿认罪态度好,向检方坦白交代了他的犯罪行为。

            2006年1月18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楚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判决后,胡楚寿没有提出上诉。

            根据法院的判决,1996年至2003年间,胡楚寿利用其担任中国农发行副行长、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等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子胡刚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635万余元。

            因为农发行窝案已经牵涉到胡楚寿儿子胡刚。胡刚因该案已被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

            胡刚,1973年1月生,1994年7月大学毕业后进入深圳京仪投资发展公司工作,1995年5月至1997年8月在北京某公司任职。随后进入日通成科技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据工商资料显示,日通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胡刚、韩效国各持50%的股份,知情者透露,胡刚入股的250万元股金,实为蔡国安代付,而韩效国也是蔡国安的亲戚。

            1998年10月,胡刚通过日通成公司介入美禾公司,持该公司10%的股份。1999年12月,日通成公司所持美禾公司10%的股权全归胡刚名下。此时,胡刚在美禾公司的股权达到560万元。

            2005年年底,胡刚从国外回到海南时被警方抓捕归案。

            “执行者”于大路

            作为农发行窝案的二号人物,媒体和于大路本人,都将其在本案中的身份定位于“执行者”。

            2004年6月初,刚刚参加完全国金融监事会议的胡楚寿被宣布“双规”。同一天,农发行腐败窝案的“二号人物”、农发行副行长于大路也遭遇同样的命运。于大路在审计署披露的农发行“租赁案”发生时,还任财务会计部主任,胡楚寿调离农发行后,于大路顺利升任副行长。

            于大路出身书香门第,15岁时在黑龙江中苏边境珍宝岛附近的生产建设兵团参加工作。之后就读于黑龙江银行学校,毕业后曾在黑龙江金融系统工作,当过出纳、会计、信贷员,并较早地走上了领导岗位。熟知于大路的一位金融界人士称,凭着“灵活的办事能力”,于大路从省级金融系统的普通科员,一路升至中国农业银行重要部门的负责人。

            1994年农发行成立后,于大路出任会计部主任。2001年胡楚寿被调离农发行时,于大路顺利升任农发行副行长。

            2004年9月,农发行“租赁案”被移交到检察机关,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随后立案侦查。不久,胡楚寿、于大路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批捕。

            2006年1月9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副行长于大路因涉嫌受贿、行贿和挪用公款罪在法庭上受审。表情平静的于大路戴金丝眼镜,穿着洁净的军大衣,脚着干净布鞋,脸面光洁,耳鬓修剪整齐。

            于大路从被逮捕到受审已一年有余。2004年8月25日被逮捕,2005年5月2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于大路涉嫌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移交市检一分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三次延长审查期限。

            检方指控,于大路利用“租赁”职权,先后受贿5笔总共831万元。这5笔受贿为:于大路于1999年初至2001年7月,先后收受汽车供货商天津某公司陈某的42万元,设备供货商深圳某公司谭某的30万元,海南某公司邓某的100万元,北京电子租赁有限公司赵东明的259万元。另外,于大路于1999年7月,与亚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黄俊杰共谋,向北京美禾电子有限公司索要了400万元的“补偿费”。检方还指控于大路涉嫌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1999年4月至2000年9月,于大路挪用公款41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1999年初,于大路为了职位升迁,通过胡楚寿之子胡刚给了时任农发行副行长的胡楚寿30万元。

            开庭过程中,于大路表示检方的指控基本属实,只是在几个具体问题上他需要解释。他否认曾为升迁行贿胡楚寿30万元。于大路说,检方指控他行贿的30万元,和指控他收受深圳某公司谭某上供的30万元是同一笔钱。“收钱之初,我很犹豫。”于大路说,是谭某的“宽心话”令他收下了钱。谭某称送“感谢”款有三层意思,“一些给你们老板(领导),为了你的进步,一些给你,一些给你们财会部”。于大路说,为了防备谭某“外露”,于大路通过胡刚将钱全部转交给了老领导胡楚寿。

            “给胡楚寿钱,是谭某的意思,如果没他这句话,我不会给。”于大路否认给胡刚30万元是向胡楚寿行贿,他认为不是为了升官才给胡楚寿钱的。

            “为什么你今天的供述与之前不同?”法官打断了于大路的辩解。“胡楚寿案也是本院审理的,当时法庭播放了你的证言录像。”法官提醒于大路说:“你当时说是为了升官给了胡楚寿30万元,法庭希望你在作证和受审时,都能如实供述。”

            于大路解释说,他翻供的原因是,在接到起诉书前他根本不知自己还被控行贿。于大路说:“当时中纪委帮我分析了谭某的话,说为了我的进步实际上就是升迁,我当时没有重视,我一直以为只指控受贿和挪用公款,我如果知道还有行贿罪,我不会那么说”。

            检方反驳称,于大路曾亲口承认给胡楚寿钱是为了升迁,且事实上胡楚寿又确实提名推荐了于大路。检方称,胡楚寿的亲笔证言中称,于大路行贿30万元“就是想让为职位升迁帮助他,我虽然起不到决定作用,但是我的作用是很重的,我们实际上就是买官和卖官”。

            此外,于大路在法庭上否认与黄俊杰共同索贿400万元。于大路称,自己既没有与黄俊杰共谋分钱,也没有参与签订合同,更没有拿到过钱。于大路承认曾向美禾公司老总蔡国安提出“补偿款”,但那是黄俊杰提议的,因为“补偿款是商业惯例”。于大路说,他没有利用职位强行索要,并且蔡国安“很痛快”地同意了。

            在法庭上,于大路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和许昔龙在承认其他6项指控的基础上,针对行贿罪的指控,为于大路做了无罪辩护。

            钱列阳认为,于大路通过胡刚给胡楚寿30万元的行为只是违反党纪的行贿行为,而非触犯国法的行贿罪行,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但公诉人并没有就“不正当”举出任何证据。钱列阳说,首先于大路没有向胡楚寿提出升迁请托,其次于大路不存在不符合升职条件的问题,他的升职是正当的。

            许昔龙称,2000年3月,于大路升职为行长助理,11月升职为副行长,而2000年四五月间,胡楚寿就被调离了农发行,因而胡楚寿能够帮助于大路升迁的就只有他升为行长助理那一次。根据农发行的升迁程序,必须先有党委推荐,再由所有分行一把手和总行主任级以上的干部进行民主选举,并非胡楚寿一人所能办到的。

            在庭审时,检方同时也指出,于大路存在重大立功的法定从轻情节。在到案之后,于大路揭发徐放鸣、王刚、赵东明三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并经过司法机关查证,属于重大立功行为。于大路在双规期间,不但承认了侦查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而且主动交代出侦查机关当时尚未掌握的受贿259万元及挪用公款410万元的行为,并委托家属积极退赃,因此建议法院从轻判决。

            在最后陈述阶段,于大路表示认罪伏法,并无条件接受法院的判决。于大路说,他辜负了国家对他的教育,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我愿意以最诚恳的态度向人民认罪,痛改前非,当再次回到社会中时,将会全心投入社会服务。”同时,于大路表示,他在法庭上的解释全部是事实,希望法庭可以对他从轻处罚。

            于大路在法庭上称,自己在收第一笔钱时心里也激烈斗争过,但最后还是将钱掖进了腰包。他侥幸地认为:“一个送钱,一个收钱,一无旁证,二无凭据,风险何在?况且行贿与受贿在法律上是一根绳上的两只蚂蚱,谁会送了钱之后又去告发自己犯了行贿罪呢?”但是,于大路在被捕后却连续供出了黄俊杰、徐放鸣等人。

            2006年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大路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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