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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履约的合同

时间:2024-11-06 12:11:42

孙小明新开了一家小饭店,高薪招聘了一位厨师王二东,两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试用期两个月,每月工资5000元;试用期合格后每月工资6000元。

刚开始,王二东很勤快,菜炒得也不错。可后来他迷恋手机游戏,做菜也没心思了,菜的味道得不到保证,饭店的生意越来越差。

孙小明旁敲侧击地提醒过几次,可王二东对此无动于衷,最后孙小明就当面批评了他,谁知王二东不买账,还顶撞他。眼看两个月的试用期就要到了,孙小明决定辞退他,再重新找个厨师。

试用期满,孙小明跟王二东结清了第二个月的工资,让他走人。王二东接过钱后,突然凶相毕露:“让我走人可以,你得再赔我90000元的工资,否则我砸了你的饭店!”孙小明不甘示弱地回道:“你干得一塌糊涂,我不跟你一般见识,工资没少你一分,让你走人完全是按合同办事,为何要再赔偿你90000元?”王二东见唬不住孙小明,便掏出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说:“合同上写得很清楚,试用期工资每月50000元,你现在只给我5000,两个月差额90000元,今天必须付清,否则我就去法院告你!”

难道是合同出了错?孙小明赶紧拿出自己的那份,仔细看过之后,额头上直冒冷汗:签订合同时,因为太粗心,竟然将5000元写成了50000元!赔偿王二东90000元,他的饭店就得关门了;可不给钱,如果对方告到法院,法律讲究证据,现在证据确凿,这可如何是好呢?

这时,王二东又说:“白纸黑字,清清楚楚,打官司的话你准输!看在跟你干两个月的分上,你赔我50000元了事。”

一下子少赔了40000元,孙小明心动了,可白扔50000元,他心里依然不是滋味。思虑再三,他决定拿出50000元了事。正准备去取钱,他老婆回来了,了解情况后,说什么也不愿赔这个冤枉钱,还大声嚷嚷道:“爱咋告咋告,我不相信法律会冤枉人!”孙小明也觉得,一个小失误被讹这么多钱,太窝囊,法律岂会拿坏人没办法?

王二东没捞到赔款,第二天就告到了法院。很快,法官的审理结果就出来了:孙小明无须支付试用期内的工资差额,理由是试用期工资标准一般都小于或等于正式聘用期工资。王二东试用期工资是聘用期工资的8倍多,这不符合常理,况且拿到第一个月试用期工资时,他未曾向孙小明提出异议,现在也提供不出应获得高额工资的合理依据,因此断定合同上试用期工资每月50000元是个失误。

听到判决结果,孙小明高兴极了,直呼法律公正!

王二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王二东不仅没得到一分钱的赔款,还倒贴了不少诉讼费,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律师点评:

本故事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即合同签订时发生重大误解,是否必须履行?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试用期工资标准一般情况下都应小于或等于正式聘用工资,故事中,合同上的试用期工资超过聘用期工资达8倍多,这不符合常理。再看事实,王二东第一个月拿的是5000元工资,且并未提出过异议。据此分析,所签合同显然是失误所致,应予以更正。

(题图:张恩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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