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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与他的时代(三)

时间:2024-11-08 12:59:21


    撰文/邓小南

下面要讲“熙宁新法”。“熙宁”是什么意思呢?这是一个年号。中国的皇帝,从汉武帝始,就有了年号,很多皇帝有若干个年号。王安石变法期间,是北宋的第六个皇帝宋神宗在位时期,宋神宗在位大概有十八年,有两个年号,前面一个叫熙宁,一共十年,后面一个叫元丰,一共八年。

王安石在熙宁二年(1069)被宋神宗召到了他的政府里,一开始担任副宰相,后来担任宰相。熙宁七年,他第一次辞职,但是皇帝很快就又把他召回来了;熙宁九年,他第二次辞职,这次就再也没有回来。王安石变法的措施基本上都是在熙宁年间实施的,所以就称之为“熙宁新法”。但是在王安石辞职之后的元丰年间,宋神宗还是推行新法的,并不是他离开后,新法就停滞了。

其实在王安石变法之前,北宋还有一次变法运动,就是我们熟悉的范仲淹主持的“庆历新政”。《岳阳楼记》里面有一段“庆历四年春,滕子京谪守巴陵郡”,庆历四年正是变法的期间,为什么这个时期会有一个新法推出呢?我们知道改革基本都是由当时的社会现实倒逼出来的,不得不改。北宋中期,政府主要面临的是财政压力,以及财政压力带来的种种社会矛盾。

蔡襄当时是三司使,相当于财政部长,他说这个国家“一岁所用,养兵之费长居六七”,也就是说百分之六七十的费用是用在了养兵上。在宋太祖刚刚当上皇帝的时候,当时禁军差不多是二十二万人,后来这个数目不断增多,到宋仁宗与西夏作战的时候,一度达到了一百二十六万人。随着禁军人数越来越多,费用也就越来越多了。而且,宋代的军费并不仅仅是打仗时候所要花费的钱财,平时也是有军费产生的,因为宋代征兵的制度和原来也不一样了。

从唐代中期以后,就开始从义务兵制转到了募兵制。什么是义务兵制呢?我们曾看过花木兰替父从军的故事,花木兰为什么要替父从军,就是因为“军书十二卷,卷卷有爷名”,点中谁谁就要去,这是你的义务,但去的时候也不是你去个人就可以了,花木兰走之前“东市买骏马,西市买鞍鞯,南市买辔头,北市买长鞭”,买的全都是她的个人装备,当时的义务兵身上的基本装备,包括他骑用的马鞍子、短武器等都是自备的。但是到了唐代中期以后,制度就改变了,因为义务兵的作战能力肯定不是最强的,他们原来是老百姓,你现在让他们去打仗,而他们也不是世世代代受到军事训练的,所以战斗力并不强,而且一般的人也都想回家。在这种情况下,唐代政府就开始招募职业兵,而职业兵实际上就是雇佣兵,他们世代在军队里面,他们的所有供应基本上是来自于财政,这些人与土地的联系也基本上分离开了,他一辈子,包括他的下一代都是在军队里成长起来的。但养兵的费用就逐渐变成了国家一个很重的负担。

另外,包拯也说到冗官的问题,冗官就是官太多了。包拯说在宋真宗时期,文武官员总数是九千三百一十五员,而当时,也就是真宗时期的四十年以后内外官署是一万七千三百馀员,比过去的官员差不多增长了一倍。这说的是正式的官署,包括地方的,有一万七千三百多人。宋代地域是历代最小的,但也肯定比现在的北京大,而现在北京的官员肯定不止一万七千三百人,所以那个时候官员数量多少的概念与我们现在的概念肯定是不相同的,那时候人们认为财政负担的原因就是兵太多了、官太多了。所以“庆历新政”有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就是节省开支,节省开支从压缩官员队伍、压缩军队开始。但是边防上所面临的压力不允许进行大量的裁军,而不裁军,财政支出的大部分又会流向养兵之用,而财政的来源就是向民众收税,财政的压力大了,老百姓的税收自然就多了,这样地方上自然就不稳定,带来了社会上的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青年官员就推举范仲淹,并强烈要求改革,宋仁宗就把当时在延安任知州的范仲淹召回开封主持新政。但我们看到范仲淹是1043年秋天才到开封,1045年春天就离开了,整个庆历新政从酝酿到制度的颁布一共不到一年半的时间,之后因为皇帝动摇了,就没有坚持下去。

范仲淹到了开封后拟定的改革纲领,目标是“数期凡制有例,纲纪在天”。纲纪我们前面说过,宋代统治的两轴,一个是纲纪,一个是和气。范仲淹总结当时问题的来源,认为祖宗时代的很多法度现在都不执行了,他希望可以重建这些法制,所以范仲淹的庆历新政打出来的变革旗号就是“重振祖宗之法”,也就是说“祖宗之法”是他变革的一个号召。

当时他上了一个奏章,非常长,把变法的各个题目也都列出来了,一共有十条。第一条就是“明黜制”。“黜”就是惩罚,“黜制”就是要奖惩分明,这个主要指的是官僚队伍,有作为的官僚与碌碌无为的官僚,需要奖惩分明。第二个是“抑侥幸”。这个“侥幸”是有所指的,是指那些父亲做了官,而他的子弟不需要进行考试也能进入官僚队伍的现象,这个就是范仲淹所说的“侥幸”,他认为这个需要有所限制。第三个是“精贡举”,就是说科举考试的制度要严明化。第四个是“择长官”,就是指地方上的长官该如何选择。当时往地方上派了一些按察官,这些按察官到各地观察当地主事的官员是否能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把自己观察的结果反馈到中央,最后由中央决定这个官员是要调动还是留任还是有其他变化。后面的“掌恩信”“重命令”也是针对官僚队伍的。这十条法令中有六条是针对官僚队伍的,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范仲淹的改革入手点就是官僚队伍,首先从吏治开始入手。

其他的“均公田”“厚农桑”“减徭役”是跟当时的财政措施有关系的。刚才我们说了,宋代面临非常严峻的财政压力。“修武备”是因为当时和西南民族作战有需求。在范仲淹离开的时候,其实他还没有来得及推出“庆历新政”的全部相关法度,但是在已经推出的政策中,比如说“择长官”受到了当时官僚队伍的强烈反对。因为这时宋代立国已经八十多年了,而这八十多年来地方的很多官员已经习惯于过去的办事方略了,现在又是来视察,又是来整顿,有些制度也总是在变化,所以很多人,尤其是那些既得利益群体,表示很强烈的反对。

当时包括像包拯这样的人物也反对派按察使。为什么呢?他认为地方上的官员都有自己的事情要处理,而按察使的到来打乱了他们的工作节奏。按察使还没来就要派人去迎接,迎接以后又尽量想让按察使看到他们在地方上所做出来的政绩。包拯认为,反而是那些善于迎合的人会在评价中得到肯定,而那些只埋头于工作的人,反而在按察中受到干扰。所以说反对声是来自于方方面面的。

在这些反对声中,刚开始范仲淹还是表现出一种很坚持的态度。范仲淹曾说过一句话,他认为做官“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为什么说公罪不可无呢?他的意思就是说,你真要做一个好官不可能只在原来政策制度的框架内去工作,而很多事情一定会冲击到原来的制度框架。对于制度框架的冲击或是调整改进,或是对于长官的冒犯,这在当时都可能被归为公罪的范围里面。而范仲淹认为,要做一个真正的好的官员,公罪肯定是免不了的。在宋代,什么是公罪?“有过失,无私取”乃叫“公罪”。范尧夫是范仲淹的儿子,后来也做过宰相,他也说过一句话:“公事要胆大,私事要胆小。”尽管范仲淹个人有这样的坚持,但是宋仁宗最后动摇了,当时的体制下,如果没有皇帝的支持,这个变法是做不下去的。范仲淹后来也看出来了,所以就上奏皇上说,西北军备要去慰劳,他愿意代表中央去,于是宋仁宗也就顺水推舟让他去了,结果一去就没有再回来,而“庆历新政”也就此终结了。所以我们说庆历新政是夭折了,就像一个小孩还没有长大就已经死掉了。但是新政要解决的问题都没有解决,这样一些问题早晚有一天还会提上日程。

在宋仁宗的晚年,王安石曾经给宋仁宗上奏,在奏章上写了他的很多改革思想,以及社会上的问题,比如“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当时的天下财力方面有问题,风俗也日益衰坏,王安石认为问题的原因就是这时的法度多不符合“先王之政”。宋代人把“祖宗之法”抬到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而王安石现在不是说“祖宗之法”,而是说现在的很多做法不符合“先王之政”,这个“先王”指的是“尧、舜、禹,夏、商、周”那上古时期的先王圣贤。历次的改革都会打出一些旗号,以一些口号作为号召。王安石提到的“先人之政”在一定程度上说是和“祖宗之法”相对的,他不赞成一切都遵循“祖宗之法”,所以才提出“先王之政”。那么面临的财政上的压力,王安石是如何看待的呢?他提出,“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就是说要靠着天下人的力量来扩大生产,生产出更多的财富,让财富的基盘可以有效地扩大,然后“取天下之财供天下之费”,因为财富的基础增加了,政府不用扩大税率,其总的收入还是会有所提高的。

我们可以发现王安石变法与庆历新政的一个非常基本的区别就是主旨不同,王安石希望可以超越“祖宗之法”,而法“先王之政”。而且王安石在面对财政问题时认为,财政的增加并不应该把重点仅仅放在节流上,更重要的应该是开源,扩大整个社会生产的财富量。范仲淹那批人也是当时一流的改革家,他们观察到的社会问题是差不多的,但是他们改革的思路、着手的路径却是不同的。
    宋神宗做皇帝时已经成年了,跟他前面的五位皇帝有一个不同的地方,他不像真宗和仁宗那样把守成作为执政的标准,他希望自己能成为一个有所作为的皇帝,“大有为”是他的一个重要的追求。他也找过一些元老重臣,但是这些人的回答都是希望慢慢来,这就不符合神宗“大有为”的期待,后来他在一个老师的介绍之下找到了王安石。当时的王安石还仅仅是一个中层官员,他就问王安石,如果要你来主持改革你会先做什么,王安石就说“变风俗,辟法度,最方今之所急”,就是说这个社会风俗有问题,法制不正,而这两点就是当务之急。王安石说我们希望大一统,希望解决与周边势力作战的问题,但是很多事情我们做不成,跟国家的财政不足是有关系的。怎么解决财政不足的问题呢?他认为应该先解决理财问题,而要解决理财就要先以农业为急,就是要解决农业问题,要解决农民疾苦,让他们喜欢务农、方便务农,这就是王安石提出的变法开始要解决的事情。

从这里我们就能看出他与范仲淹的不同。范仲淹是从官僚队伍入手,王安石从解决国家财政问题入手,而解决财政问题是从农业、农村、农民入手。

王安石提出的“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再“取天下之财供天下之费”的策略,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而反对派的代表人物就是过去他非常要好的朋友司马光。王安石和司马光在当时都是一流的人物,但是两个人具体的改革方针却是很不一样的。过去我们说司马光是保守派,事实上我觉得不是,司马光也是主张改革的,但是他是稳健派的,不像王安石相对来说比较激进。王安石与司马光对于社会财富的整体看法也是不一样的。王安石认为,整个社会的财富是一个变量,我们可以通过给民众创造更好的条件来增加财政收入,这就是我们开始说的税率并不提高,而增加财富。但是司马光认为整个社会的财富是一个常量,国家要是收入多了,那么老百姓自然得到的就少了,这是一种盘剥。王安石和司马光两个人本来是很好的朋友,之前王安石要到京城来做官,叫他儿子到开封找房子,他儿子来了以后别人就说,开封找个房子还不容易,到处都是,但是王安石的儿子却说,我父亲的嘱咐是必须要和司马光家做邻居。因为王安石认为司马光家是真正有家教的家庭,而两人在宋神宗时期曾是无话不谈的好朋友,但是却因为对改革路径看法的不同而彻底分道扬镳了。

当时宋神宗的想法是把两个人都留在身边,他任用王安石做宰相,却又不希望王安石掌管所有的权力,所以在王安石变法时,宋神宗给他安排的副手中一直都有反对变法的人,这是因为宋神宗希望有一个平衡,希望两派的意见都能随时汇总到自己手里,而不是让一个人垄断朝政。但是王安石和司马光不肯同堂共事,司马光说,我与王安石就如冰和炭,如果硬要放在一起,那么冰就不是冰了,炭也不是炭了,什么事情也做不成。最终神宗选择了王安石,而司马光去洛阳修《资治通鉴》了,一去就是十几年。这期间两人有多次的通信,这些信也都留在了他们的个人文集里面。《传家集》是司马光写的,他在给王安石的信中就说,难道你是想和我们所有的人一决胜负?王安石回复司马光的信中说,君实,如果你是埋怨我在宰相的位置上如此之久却没有帮助皇上大有作为,没有给老百姓带来好处,那么我是有罪过的。但如果你说我在这个位置上什么也不用干,守着以前的规矩就行了,那你说的这些都是我听不懂的。实际上就是很决绝地把司马光的意见都拒绝了,两个人就从此分道扬镳了。

熙宁变法有很多条内容,我们不能一条一条地去讲,但是我们可以把这些内容分成几类。首先,新法的直接目标就是富国强兵。以富国为目标有一系列的新法,我们提到的“青苗法”就是属于富国范畴里的。其实在这些新法里有些是争议很大的,有些是没什么争议的。比如说“农田水利法”这一条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议,但是“青苗法”的争议却很大。在“青苗法”全面推出后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包括地方官员操作上的问题。地方官员都是希望粮食越来越多的,但是真正穷困需要借贷粮食的老百姓有可能还不回来;能还回来的都是那些富户,但是那些富户并不想借贷。因此当时的地方官会去勉强这些富户,让他们一定来借;而真正穷困的老百姓要来借,他们却不愿意给,怕他们到时候还不上。所以说这些情况使得“青苗法”在全国推行的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而不像宁县一个地方那么简单。除了这些,熙宁新法还有针对人才的法令、针对军备的法令等等,实际上比庆历新政涉及的面要多了很多,涉及到当时政策的运行以及制度、机构调整的方方面面。

我们以“募役法”为例,来看看当时的王安石变法到底要变什么,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多的反对与争议。中国古代民众的负担主要来自两方面:一类是赋,另一类是役。赋就是税,民众要给国家交税,这个税可能是粮食,也可能是钱,但是不管怎么样是要交给国家的。另一类的役在当时的农民看来可能负担更重,因为赋是交钱,而本人不用背井离乡;但这个役是需要本人亲自去的,是对人身的役使,对于老百姓来说可能更不愿意承担这个负担。而在中国古代,老百姓要承担的役基本上是三项:兵役、差役、力役。但是在宋代,因为是募兵制,所以原则上宋代是不征兵的,老百姓一般情况下是不用服兵役的,虽然这个不是绝对的。宋代的力役相对也比较轻,力役主要是干什么呢?一般都是修路、修渠、黄河决口防洪、盖房子等等,但是宋代的力役很大一部分是士兵在做。为什么是士兵在做?其实这些士兵都是那些老弱病残的人。我们刚刚讲了宋代是募兵制,士兵一般没有自己的土地,所以宋代一般不轻易裁兵,要是裁了兵,而这些兵又是经过专业训练的,他们散到各个地方,又没有土地与生存的来源,他们很容易就会变成流动的危险因素。所以宋代的士兵到了五六十岁打不动仗了,政府还是要留着他们在部队里面,但又不能完全都靠国家财政养着,于是过去的很多由老百姓承担的力役就由这些士兵来做,所以老百姓的力役就比较轻。而这些士兵包括老弱病残都是国家财政养着的,所以宋代的老百姓都是役轻而赋重。

在宋代的三项役里面最主要的役就是差役了,差役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就是轮着差。宋代把所有的民户分成两种,一种是主户,一种是客户。主户与客户的区别就是主户有常产,比如说房子、土地等固定资产。而没有固定资产的是客户。我们现在说的差役法,是在主户里面轮差。而主户也有不同的类型,单丁户不差,就是说如果家里只有一个成年男性是不差的,有两个成年男性以上的家庭都会被差到。主户也分五等,第一等户是大地主,有几百上千亩土地,而最下面的五等户,可能就只有几分地,半自耕农。差的时候他们轮到的机会是一样的,但是差去干的事儿却不一样,上等户可能去做衙前,就是在衙门跑腿的。虽然这对于上等户来说是负担,但是他们也是有特权的,比如说替县太爷收告状的案卷,如果你给我钱,我可能就先给你递上去,如果你不给我钱,我就给你压着,什么时候来钱,什么时候再说。所以说这既是一种负担,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特权。而五等户承担的役就没有什么特权,比如说夜里需要有人巡逻,那就派一个五等户去,特权的意义微乎其微了。这就是宋代的差役法,轮着差。

而到了王安石这里,他改了,就是“募役法”,从官府的角度来说就是“募役”,从老百姓的角度来说就是“免役”。也就是说,这个役还是需要的,但是方式却变了,变成了“计产赋田,募民代役”,就是说现在需要县里先做预算,把所有需要服役的职位、人数都确定了,然后政府出钱去雇佣。有一些客户没有土地,在社会上游荡,索性政府出钱来雇他们干活,而这些雇佣的花费就摊下去,不是按人头摊,而是按资产摊,富户自然就摊得多了,下等户自然就摊得少了。其实他也有很多补充实施的方式,原来应差役的户要交免役钱,而原来不应差役的人也要交免役钱,比如说单丁户、女户以及做官的家庭(过去认为家里有一个人做官就相当于有人在替官府服役了,是不会被差到的)也需要交钱。因为它是摊到资产上去的,所以凡是有资产的家庭,都要出一份钱。但是过去不用服役的家庭只需出一半,出的比较少。当时还有一个规定,是说在丰年,收成好的时候,多收20%,年成不好的时候就不收。但是这个规定在当时执行得不好。我们现在看到的免役宽剩钱有的时候有的地方会多收38%,也就是说它多收的时候会多收很多钱,而老百姓其实并不知道这个钱是怎么摊下来的,上面是怎么算的,你来收多少钱,他就给你多少钱。但是真正的荒年它也不减,本来荒年是应该不收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事实上是有可能会加重百姓负担的。但是王安石变法的初衷是把人力身上的负担,就是把这种“役”的负担从人头转移到资产上,这个基本的方向应该说还是符合中国历史的发展趋势的。王安石跟宋神宗有过解释,说他为什么要改这个差役之法,是因为要让老百姓“去疾苦”,能够“抑兼并,便趣农”。“便趣农”就是便于他们去务农。这是他要改革差役之法的原因。

马端临是南宋后期至元代的一个史学家,他说当年这个差役法行了之后,城市里的品官之家都不习惯,因为本来没他们的事,现在他们都得出一份钱,所以士夫豪右不能如愿。钱多的大户会抱怨,当官的家庭会抱怨,而实则农之利,对农民来说还是有好处的,对上层来说很多人不喜欢,大家大户也不喜欢,所以那时反对的声浪其实主要来自于官僚队伍,而下层老百姓的声音上层很难听到。

总体上看,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征派原则是从过去的按口征、按丁征、按户征,逐渐转移到按田亩征、按财产征、按户等征,这样的原则还是越来越公平化的,相对来说还是合乎历史发展趋势的。(未完待续)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历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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