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读窝

杂志

保存到桌面 | 繁体 | 手机版
传记回忆文学理论侦探推理惊悚悬疑诗歌戏曲杂文随笔小故事书评杂志
乐读窝 > 杂志 > 万元参演“一号角色”却只1句台词

万元参演“一号角色”却只1句台词

时间:2024-11-08 04:59:43

父子俩与湖南某影业公司签订参演“一号角色”的协议,支付1万余元费用。但影片播出后,儿子作为“一号角色”,在整部电影中只有3个镜头、1句台词。自认为遭遇到欺骗,父亲以法定代理人名义将影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7年6月,湖南某影业公司发布消息称,为拍摄网络电影《神奇的熊孩子》,将于2017年6月至11月启动全国小演员选拔。今年9岁的何翔(化名)系湘潭市某小学学生,爱好表演。2017年11月,何翔及其监护人何兴(何翔之父)与影业公司签订《演员签约协议》,约定何翔参与拍摄,角色定位为“一号角色”出镜。为此,何兴支付了12800元。

今年1月,父子俩来浙江横店影视城拍电影。今年6月,该片在优酷平台首播,何翔看到,72分钟影片中他出现的正面镜头只有3个,台词仅1句。

在影业公司对演员培训期间,何翔发现,包括他在内的“一号角色”有59人,影业公司给何翔安排的角色名为“一号角色”,但前面还有7名“主演”。何兴认为,影业公司与他签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欺诈。他以法定代理人名义将影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签约费12800元,并赔偿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5500元。被告影业公司辩称,就角色的定位,其工作人员在签约时进行了口头释明,合同签订时,角色的扮演者未确定,且人物的出镜次数、时间、台词数量跟扮演者临场表现和作品的后期剪辑等密切相关。他们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影业公司与参演的66名小演员签订3种类型的合同,并根据角色不同,交纳的费用也不相同。“一号角色”应依常理来理解为“主演”,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但因为原告明知担任的角色并非“主演”的情况下仍然愿意以类似“配角”或群演的角色参与拍摄,被告也承担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拍摄期间的食住行费用,该电影亦按约进行了播放,所以应视为原告接受了被告的部分履行,被告只需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影业公司退还何翔费用6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9月26日《华商报》
   

热门书籍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