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13年以来,我国在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的文件、措施,一些地方也注重医疗纠纷的预防、人民调解,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相关政策,取得了实效。2013年到2017年,我国医疗纠纷数量实现了五年小幅递减,但纠纷总量仍处于高位水平。
此次《条例》明确规定,开展诊疗活动应以患者为中心;医疗机构应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对于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条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所提咨询、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所提疑问进行核实、自查并予以沟通;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方便患者投诉或咨询。
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院长乔杰指出,病历公开是加强医患沟通的重要措施。“让病人更多地参与到医疗决策过程———知情同意,而不是知情不同意或者是不知情不同意,更多地理解医疗过程的风险。”
据介绍,《条例》明确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途径和程序。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具体规范了医疗纠纷自行协商、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程序,明确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中的专家咨询、鉴定等制度,并与司法诉讼作了衔接。
另一方面,《条例》规范了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即时处置。《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病历资料复制、实物封存等规定;同时,明确了实物封存和启封以及尸体处理和尸检的要求,以方便双方固定证据、解决纠纷。此外,《条例》还对维护医疗秩序、处置违法犯罪行为作了规定。
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的医疗纠纷处理实践表明,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一个有效途径,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较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已逐渐成为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主渠道。
此次公布的《条例》将这一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具体制度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规定: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一方申请人民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9月1日和讯网于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