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女士称,购车后,因长期不在国内,只定期让人帮忙热车,故车仅有一千余公里的行驶记录。后因车辆仪表系统故障,贾女士将车送到4S店,维修过程中,却被告知仪表及公里数被人为调整过,按厂家规定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贾女士认为被欺诈,故起诉上述两家公司,要求撤销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并给予3倍赔偿。
一审中,锦麟盛泰公司称,贾女士明确获悉车辆存在购置税缴纳的记录,不存在欺诈情形。此外,该公司还提起反诉,要求贾女士将尚未支付的270万元尾款支付。
德特公司则称,公司仅应贾女士和锦麟盛泰公司的要求代开发票,不是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是适格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贾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故驳回其诉求;认为贾女士已付全款,驳回锦麟盛泰公司反诉请求。判决后,贾女士和锦麟盛泰公司均上诉。
二审中,北京市三中院向车辆进口商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涉案车辆原本作为宝马中国公司的自用车辆,使用近5000公里后宝马中国公司将该车转售给德特公司,后德特公司将该车转售给锦麟盛泰公司。且经调查,转售时该车已有5000余公里的里程。后锦麟盛泰公司将该车以新车出售给贾女士。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锦麟盛泰公司构成欺诈,判决锦麟盛泰公司3倍赔偿贾女士购车款1300余万元。
□9月19日《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