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岗支付部分款项后,认为郭田的工作成果有瑕疵,二人通过微信对余款进行重新协商。周岗提出,应扣减3500元,再支付余款。
郭田在微信中承诺:“打嘛,打完了就不再问到你要了……现一万七千六百元,对头。”6分钟后,周岗向郭田支付了余款17600元,微信转账说明中注明“重庆和贵州工地余款”。
过了一段时间后,周岗收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和诉状。原来,郭田为了这笔劳务费,告上了法院,要求周岗支付劳务费21100元。
周岗很郁闷,开庭时,他将微信里的证据全部提交给了法庭。面对法官的细致询问和周岗出示的转款凭证,郭田承认已收到劳务费共计47600元,也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认为微信对话中,他没有明确同意扣减3500元,因此周岗尚欠3500元劳务费未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二人是否就扣减3500元劳务费一事达成一致。双方此前进行过结算并出具欠条,周岗本应按照欠条金额付款。但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就扣减3500元一事重新协商,在周岗的反复追问下,郭田明确确认余款金额并承诺打完了就不再要,随后周岗才支付余款17600元。
二人虽未针对协商后重新达成付款金额的约定签订新的书面合同,但郭田的表态应当视为双方已就扣减3500元后,尚欠余款17600元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郭田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由其承担诉讼费。
□9月19日《重庆商报》